是否非全日制用工單位說了不算
基本案情
小劉入職后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他認為自己是全日制職工,辭職后先申請勞動仲裁,又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簽勞動合同雙倍的工資差額。
公司則稱,小劉與公司達成的是口頭協(xié)議,協(xié)議以文字補充形式落實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非全日制用工登記表》內。
公司還說,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頭協(xié)議形式,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所以公司不能答應小劉提出的要求。
宣武法院經審理,判決公司支付小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000余元。
法官析案
線東良法官: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小劉是否為全日制用工�!秳趧雍贤ā芬�(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累計不超24小時,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小劉的公司雖提交了用工登記表,但判斷是否為非全日制用工不應僅根據雙方簽訂的登記表名稱,而應根據勞動者實際工作性質、時間和工資支付情況來定。
從工作性質而言,登記表中明確記載了小劉的工作終止時間,并非是以某一不確定完成時間的工作任務結束為工作終止期限。
就小劉的工作時間,公司雖稱其每天工作3.5小時,每周工作5天,對此并未提供證據證明。
就工資支付形式而言,公司確認小劉的工資為每月1000元。這說明對于小劉的工作并非以小時計酬,而系采取每月固定工資的方式支付。
鑒于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小劉的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工資支付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所以應確認小劉是全日制用工形式。
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公司未與小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要支付小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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