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過退休年齡員工辭退,要求經濟補償是否合適?
用人單位必須為有危害職業崗位離職員工做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一、實戰案例:
我公司生產任務不是很忙,想辭退一些員工,其中一位員工今年已經68歲了(入職時59歲),現在公司勸退并答應給予3000元補貼。但該員工不肯,要求一年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大概2萬左右。另外由于他是做的油漆方面工作,還提出要幫他做全面體檢,并且說如果不能滿足他的要求,要到勞動所去申請仲裁。請問,員工的要求是否合理?
二、討論結果:
1. 關于經濟補償,員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進行經濟補償的,是不合理的。
員工現在68歲,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后續的雙方關系屬勞務關系,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或協議,原則上不再受勞動法調整,而是受民法調整,所以,法定是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2. 關于離職體檢,員工由于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崗位,離職要求體檢是合理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有危害職業崗位離職員工做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只要職業病防治活動都適應本法(無論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所以員工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如果體檢查出問題,就不能走《工傷保險條例》(只適合勞動關系),只能走民事訴訟程序。
3. 達到退休年齡的,企業只需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包括員工領取退休金的所需資料,企業協助其辦理,出具相關證明即可,不需要做任何經濟補償。
三、附相關法律法規: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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