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撥打私人電話被公司解聘
電話銷售人員李小姐為了完成工作指標,撥打虛假電話達20多個小時,并且在上班時間撥打了83個私人電話,遂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李小姐認為,單位應該支付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是單位認為她嚴重違紀,單位不應該負責。雙方將官司打到法庭,昨天媒體從市一中院獲悉,法院判決公司勝訴。
李小姐是XX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去年11月,她因為在上班時間撥打了83個私人電話遭到公司解聘。李小姐認為,公司應該支付她8萬余元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
英才公司則稱,由于李小姐擔任電話銷售崗位的工作存在嚴重違紀表現,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公司管理制度,其有權對李小姐作出辭退的處理決定,無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院的調查,英才公司考核管理制度規定電話銷售員平均每天通話總時長不低于150分鐘,客戶電話覆蓋率不低于75%,平均通話總時長不達標或電話覆蓋不達標的銷售人員,記重度違紀一次。同時,為保證電話服務質量,公司對通話抽樣錄音,并定期對錄音抽樣檢查,如發現有人上班時間打私人電話每周累計時長超過1個小時或未達到標準打虛假電話者,按嚴重違紀處理,公司將依照《勞動合同》和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直接予以開除。
英才公司電話錄音顯示,兩周內李小姐撥打私人電話共計83個,時長為4小時56分24秒;撥打虛假電話共計89個,時長為15小時23分13秒。根據這些電話錄音顯示,李小姐存在多次撥打虛假電話的情況,同時存在上班時間內多次撥打私人電話,且通話內容與工作無關的事實。
市一中院認為,李小姐作為電話銷售人員,應按照該工作職責的要求履行勞動義務,其為達到工作指標打虛假電話的行為屬于嚴重失職及嚴重違紀行為,不符合其作為電話銷售人員的工作職責要求,也有違職業道德。英才公司有權對李小姐作出聘用終止的決定,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私錄員工通話是不是侵犯他人隱私呢?多名法律界人士在媒體采訪時表示,如果單位明文規定單位電話不得私人使用,不能接聽或者撥打私人電話,這種情況下,單位安裝錄音設備不侵犯職員人身權利。如果單位對電話的使用沒有明確的限制,在職員不知情的情況下安裝電話錄音設備,則侵犯了職員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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