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不合法 員工索要經濟補償案
導讀:企業沒有按照法定的裁員程序裁員,員工向總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當事人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案情回放:
劉某2009年7月通過熟人介紹進入一家股份合作制企業,從事市場產品開發工作。企業與劉某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企業 每月支付劉某工資2000元,另外根據產品開發銷售情況,每月給予一定的獎金。2010年6月底,由于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市場不景氣,企業經營狀況每況愈 下,劉某所在的部門計劃解散,公司開始實行裁員的計劃。2010年6月日公司人事部書面形式通知劉某,如果在5天之內簽署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將可以獲得N+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不簽署這份文件,5天后劉某必須離職,公司將按照一年一個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劉某無奈之下將企業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企業恢復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受理。
雙方觀點
勞動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時,小劉認為:本人在企業工作了兩年,工作一直認真負責,曾多次受到企業的表揚和獎勵。現在是企業由于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在協商不成的情況 下,無故解除了劉某的勞動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應該恢復勞動關系。所以要求仲裁委員會支持其請求,裁決恢復勞動關系。
企業則當即提出:由于市場不景氣,企業經營狀況每況愈下,企業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而與劉某解除勞動關系。現在企業沒有空余的崗位,現在連發工資都發不出,希望仲裁委員會考慮到企業的實際困難,不要支持劉某的請求。
勞動仲裁委經過審查后認為,企業并沒有按照裁員的程序進行裁員,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無故解除了劉某的勞動關系,顯然違反了勞動法規的相關規定。但是企業目前確實沒有符合劉某的崗位,最后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企業支付劉某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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