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違約金解除勞動合同案例
[案情]
2009年4月,即將大學畢業的蘇某與學校及一家服裝公司簽訂了一份《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協議約定:蘇某畢業后須在該公司服務3年,否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萬元。同年9月,蘇某到該公司工作,與該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并明確在試用期內,如不適應該工作有權解除該合同,但應提前書面通知該公司,在工作交接完畢后方可離開。2個月后,蘇某認為自己不適應這份工作,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該公司以蘇某未支付違約金為由不予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分歧]
未支付違約金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意見認為,蘇某未支付違約金,不能解除該勞動合同。根據協議書,蘇某畢業后須在該公司服務滿3年,否則要支付違約金1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蘇某不需支付違約金,可以解除該勞動合同。因為蘇某到公司工作后與該公司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書面通知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畢后離開公司。勞動合同中已對試用期內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的約定,該試用期條款合法有效,該服裝公司應該為蘇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各項手續。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蘇某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就業協議時,雙方尚未形成勞動關系,所簽訂的就業協議不屬勞動合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相沖突時,應以勞動合同為準。勞動合同中已對試用期內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的約定,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蘇某不必交付違約金,可以依法解除該勞動合同,服裝公司應為趙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各項手續。
第二,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相關規定,就業協議發生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報到日期、未來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薪酬、崗位、福利、違約金等。但就業協議的作用僅限于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一旦勞動合同簽訂并生效,就業協議也就相應終止。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m.43667.cn
下一篇: 連某與鄭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勞動糾紛案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