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拒辦退工理由不成立,飛行員流動為何如此頻繁?
案情介紹
陳某于2002年6月進入上海某航空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2002年12月28日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事飛行工作,擔任機長職務。月工資及各種津貼將近20000元。在工作期間,公司曾承諾為陳某提供住房并解決孩子上學問題,可是至今也未兌現。同時,陳某覺得公司給付的年薪待遇太低但是工作任務卻特別繁重。在權衡各種利弊因素后,陳某做出了辭職的決定。 2007年4月28日,陳某向公司正式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并要求公司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及飛行檔案的移交手續。但是公司對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不予認同并且拒絕為其辦理相關的退工手續及飛行檔案移交手續,理由是:為保持飛行員隊伍的穩定,未獲準流動且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現用人單位運行管理的飛行人員,其飛行執照、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檔案等均由用人單位統一交地區管理局保管,因此在陳某未明確流動去向何單位,未履行巨額賠償義務時,公司無法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及飛行檔案移交手續。 由于公司故意拖延辦理相應的退工手續,陳某無法正常就業。在與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陳某只好求助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陳某委托君拓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辦理相關的退工手續。 仲裁庭依法審理后,做出了支持陳某申訴請求的裁定。
律師評析:
飛行員是從事特殊職業的人員,同時又是一位普通的勞動者,他有自由擇業和辭職的權利,因此本案中的用人單位拒絕為該飛行員辦理退工手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為進一步規范民航飛行人員的流動,2005年五部委下發的《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第一條規定:依法規范航空運輸企業用工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飛行人員依法有序的流動機制。該意見的精神原則上是兼顧各方利益,妥善解決飛行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若飛行人員依法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的規定為飛行員辦理退工手續。本案中的陳某已經依法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辭職,因此他要求公司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及飛行檔案的移交手續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該案例其實只是一起簡單的退工糾紛,但是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對目前飛行員與航空公司之間的勞資糾紛日益升溫,飛行員“罷飛”、“跳槽”屢屢發生的現象卻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
為什么當前飛行員流動如此頻繁呢? 究其原因,導致飛行員頻繁跳槽的原因主要有三個。第一,飛行員認為自身待遇低。國有航空公司飛行員,月薪平均在2—3萬元。而這個數字僅相當于民營航空公司同類飛行員月收入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而兩者的工作強度卻幾乎一致。第二,有飛行員稱國有航空公司里,升職發展的空間非常小。“一名飛行員曾說,在已經具備晉升機長資格的條件下,公司遲遲不安排其進行相應培訓。”相比之下,小航空公司缺乏人才,飛行員跳槽后,便會立即得到重用。職位的晉升也同樣會帶來收入上漲。還有一類飛行員感覺工作強度已經超出極限,無法承受。一名執飛國際航線的飛行員舉例說,他一次飛行任務約為半月。 另一方面,民營航空公司為了迅速組織生產,大多選擇向國有航空公司挖角的策略。而開出高薪,則是業內普遍的“誘餌”。甚至有民營航空公司還將支付飛行員200—300萬的“安家費”作為獎勵。在此情況下,飛行員即使向原航空公司賠付五部委制定的210萬元最高賠償標準,也可以最終得到近百萬元的“凈收益”。 在以上諸多因素及利益驅使下,飛行員在不滿現狀時往往就會選擇跳槽。“跳槽”原本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為了追求更高的收入和更大的發展空間也是無可厚非,但是飛行員的頻繁流動,給航空公司的用工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壓力,給航空安全也帶來極大隱患,直接影響到航空運輸的正常秩序。要根本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航空公司應該想辦法穩定飛行隊伍,另一方面必須解決飛行員資源嚴重短缺問題,加快對飛行員的培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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