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降職為保安 工資橫遭“膝蓋砍”
任職于某物業(yè)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王富(化名),工作中被公司認為有嚴重違紀行為,突“遭貶”降職為普通保安,工資更橫遭“膝蓋砍”,最終他又收到公司解聘通知,為此雙方就給付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等對簿公堂。5月6日,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該物業(yè)公司支付王富工資及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計人民幣近3萬元。
2009年5月31日,該物業(yè)公司與王富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聘王富為公司副總經理,月工資4440元,勞動合同期限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09年5月31日至同年11月30日為試用期。
2011年1月12日,該物業(yè)公司向法院訴稱,因王富未完成目標考核,且存在嚴重違紀行為。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免去了王富的副總經理一職,降職為保安,月工資降為1300元。王富不服,遂于同年10月25日申請勞動仲裁。豈料,公司再發(fā)“金牌”,于同年11月8日,通知王富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王富不服申請勞動仲裁獲支持,但公司又對裁決不服,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不支付王富20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資差額9781.80元;,不同意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當月8日工資2041.38元,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11100元等訴求。
公司還舉證,在內部局域網上的通知內容,稱王富在任職期間未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能嚴格執(zhí)行IS09001管理標準,致使公司內部存在員工代打考勤卡等違規(guī)違紀現(xiàn)象屢禁不止,給物業(yè)公司的整體形象造成不良負面影響。又有舉報信為憑,證明王富工作失職且違法,經公司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免去王富副總經理一職,降職為普通保安崗位。聲稱對此王富非但不履行保安崗位,還拒不辦理原職位的工作移交,甚至發(fā)生曠工3天的事件,還說公司是在接受王富的辭職申請后,才出具了解除通知。
法庭上,郁悶的王富辯稱自己每月工資應該是7400元,其中4440元為基本工資,由公司直接轉入個人銀行卡。另外,自己每月有獎金2460元、車貼500元及通訊補貼200元等,公司是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公司按此實際收入為自己繳納個人所得稅,還出具了自己完稅證明。
王富還認為,是公司欠付工資自己才申請仲裁,而自己工作中對屬下員工陸某、宋某等員工處理,是在履行公司內部規(guī)定的工作職責,公司不應對自己降職降薪。涉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聲稱更屬違法解除,且自己在2010年11月4日前并未收到過該通知。還提供公司內部員工證明,身為副總經理的自己每月工資應在7000元至1萬元之間。
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結合本案中的物業(yè)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了對王富的處理決定后,就應及時向王富送達書面決定,并從人性化管理角度出發(fā),選擇適當?shù)姆绞脚c王富溝通,給予對方申辯的機會。但物業(yè)公司在2010年11月8日作出離職通知,稱王富在職期間有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決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但提供的證據不足證明王富有簡歷造假、拒不辦理原職位工作移交、曠工等情形,更無法證明副總經理王富的該行為,構成嚴重違紀。
此外,法院還認為王富辯稱自己月工資相當于7400元,除4440元基本工資外,其余獎金通過現(xiàn)金發(fā)放,而已有的現(xiàn)金簽收單均由公司保存。法院以為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若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結合王富提供的工資架構表、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及證人的陳述等證據,法院對王富月工資為7400元的意見予以采納。考慮到王富在仲裁時,王富僅主張經濟補償金,而該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低于應獲得的經濟賠償金標準,法院認定物業(yè)公司應支付王富經濟補償金,遂判決該物業(yè)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