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未滿,解除要有商有量
梁詩章于1997 年入職于泰豪公司, 2007 年12 月公司與他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他的工作崗位為“擔任走馬機修工程部門機修職位的工作”,亦即負責維修走馬機和緯紗機。
泰豪公司為充分利用人力資源,降低用工成本,決定自2010 年1 月1日起啟動“多能工”培訓計劃,安排員工學習新的技能技術。7月15 日,公司安排梁詩章學習筒仔機、管紗機的維修保養技術,但遭到梁的拒絕。
今年37歲的梁詩章說,自入職以來,他先做保安員,后轉做機修,修緯紗機已經修了7年,很熟練了;而公司忽然要調動他的工作,讓他去修新的機器,他認為自己年齡大了,怕修不好給公司造成麻煩,所以不去。
但泰豪公司執意要梁詩章去新的崗位上參加培訓學習,而梁詩章堅持不去,仍然到他原來的工作崗位打卡上下班,公司已不讓他從事原機器的維修,故他打卡后只能閑在那里,他這種行為被公司指為“曠職”。雙方僵持不下。公司三次發出書面通知讓梁詩章到新崗位報到,梁均不予理睬。公司又以“不服從工作安排、態度固執、無故曠職”為由在半個月之內四次給予梁詩章記大過處分。
根據泰豪公司的規章制度,記滿三次大過或半年內連續三次受記大過處分,“無補償解除勞動合同”。據此,2010年8 月3日,公司解除了與梁詩章之間的勞動關系,其理由中還列有:不服從工作安排達15天以上。
遭解雇了,梁詩章還是呆在廠里不走,當天被保安趕出廠門。之后,梁詩章以泰豪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及賠償金51480元等。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經審理后,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裁決,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并駁回梁詩章的其他申訴請求。
但梁詩章不服,起訴到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被告未經協商同意,被告就將原告由走馬機維修調到筒仔機維修,當原告不同意時,被告就以“不服從工作安排,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辭退了原告,因此,被告屬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應以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梁詩章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日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決泰豪公司支付梁詩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賠償金5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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