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關于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全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公告
社會保險屬于社會收入的再次分配環節,具有社會共濟的性質,注重公平,體現了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價值觀。《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為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實現人人參保,使人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解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我局決定今年6-12月份在自治區本級及拉薩市集中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請未參保的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已參保單位中的未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工資基數的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以及拖欠社會保險費數額較大的用人單位,務必在7月31日前主動到社保機構辦理登記參保手續,依法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否則,一律適用《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和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特此公告。
聯系人、聯系電話:
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
普布次仁 0891-6868230
拉薩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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