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是否應該賠償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法律咨詢:
1、我從2005 年進入公司,第一份合同到08年10月份到期,公司忘記與我續簽,后來在09年3月份補簽了此份合同,簽訂日期雙方均為09年3月份,有效期為1年。
2、08年后公司與我簽訂了三次合同,期限分別為一年,兩年,一年,現在第三次合同10月份到期,我本來想這次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中止與我的合同,請問我可以拿到多少的經濟補償?(是否以08年以后年限雙倍支付)?
3、對于08年10月份公司忘記與我續簽合同的這段時間,我現在是否還可以要求相關賠償(合同封面上寫明合同期是08年10月14日至09年10月13日,但雙方簽訂的日期是09年3月11號)
華律網律師解答:
你可以書面要求與公司簽署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單位不同意,可通過訴訟要求簽署無固定期限合同。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到期未簽怎樣要求賠償
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合同既未依法終止又未依法續簽,相關的勞動權利義務如何處理?這是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情形,就辦案來說,至少涉及到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等問題。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至于合同期滿后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寬限期及兩倍工資罰則,目前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上海市有關部門的執行口徑是:“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本案中用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1個月內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雙倍工資”,但如超過1個月,就另當別論了。
其次,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計薪天數),大為月薪是3000元,日工資為137.93元,而不是公司按自然日折算的100元。今年國慶期間放假7天,其中前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后三天是調整后的雙休日,而法定節假日是計薪的,雙休日是不計薪的。所以盡管大為節后只上了1天班,但公司除了支付當日工資外,還應支付國慶節3天的工資。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由于解除勞動關系時大為工作的年限超過了1年,所以經濟補償也要增加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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