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沒有經濟補償?
問: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誰先提出?春節上班時單位主管對我說,要與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有沒有經濟補償?
答: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其法律上的處理結果完全不同,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 勞動者有辭職自主權嗎?
答: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該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勞動者合法的自主辭職權。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則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關于服務期的約定)。
問: 勞動者行使辭職自由權時,如何保留證據?
答: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等提出辭職,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書面形式)時,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以證明確在30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經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否則,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反過來說職工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那就被動了。
問: 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辭職嗎?
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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