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否解除?
我們了解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那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生合同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不能解除?需要什么條件才可以解除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生合同嗎?是否可以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錯誤,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進了“保險箱”,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對于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就可以工作到退休。從這種意義上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終身合同,但這并不是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條件,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后,在履行過程中,只要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依法定條件解除。例如,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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