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對象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以及勞動保障部第17號令《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發布)的規定,工傷認定的對象一般包括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一是存在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三是要有相關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這里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以及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關于工傷認定的對象應把握以下幾點:(1)《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并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2)《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內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并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3)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消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這些職工和童工不需申請工傷認定,直接由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單位拒不給付賠償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予以處理。
資料來源:《工傷保險條例解與實務(上冊)》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
來源: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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