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和工傷認定有新規矩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東方網7月2日消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發出《關于本市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明確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職業病和部分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按屬地(企業所在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以外的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作。
通知規定,企業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職工傷亡報告書》,作為工傷認定的申請;企業不提交《職工傷亡報告書》的,職工或其親屬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填寫和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職工傷亡報告書》,或者由職工或其親屬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書》后,應當在5日內確認是否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勞動保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工傷的認定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工傷認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對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發給《工傷認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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