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康復治療的期限是多久?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康復包括工傷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心理康復和傷殘部位功能恢復等內容,其核心是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但不是每一個工傷職員都可以進行工傷康復治療。
工傷康復申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已參加工傷保險且被認定為工傷,傷病情相對穩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2、已參加工傷保險且工傷醫療期滿后,經鑒定等級為1~10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3、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老工傷人員,所在單位仍參加工傷保險,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等級為1~10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4、關閉、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等級為1~10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5、未實行工傷統籌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保險統籌后參加工傷保險且尚未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也沒有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和退休人員,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6、對事業單位、法院、其他機關委托參照工傷保險有關標準對受傷人員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的。
工傷康復治療的期限是多久?
工傷醫療康復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康復期滿后仍有康復需求的,應由工傷康復機構對前次康復效果及康復價值進行評估,并出具康復計劃書,在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后進行康復治療,康復期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且延長后總的時間不得超過最長的停工留薪期。一般而言,停工留薪期最長時間為24個月。
對于工傷職業康復,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后,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人員,具有職業康復需求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對其康復價值進行評估并出具鑒定意見,1至4級工傷人員不超過9個月的康復期,5至6級工傷人員不超過6個月的康復期,7至10級工傷人員不超過3個月的康復期。康復期滿后仍有康復需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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