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違心協議,還可以申請工傷待遇嗎
摘要: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案例中當事人是在受傷住院期間被要挾簽訂的違心合同,是可以依法撤銷的。
法律咨詢 :
2011年10月,我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班,雙方未簽勞動合同。同年9月,我在工作過程中,不慎被鋼筋砸傷,在場的工友隨即撥打了120 急救電話。住院期間,建筑公司在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后要求我與公司簽訂一份協議,否則,不支付剩余的醫療費用。在此情況下我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公司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一次性補償給我2萬元,我不得再以工傷為由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協議簽訂后,經過了解,我才知道自己可享受工傷待遇,遂向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公司卻以雙方已有協議為由拒絕了。請問,簽了協議后我能否要求公司繼續承擔應負的責任?
律師解答:
通常來說,雙方經過私下協商所達成的協議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一旦一方反悔提起訴訟,將進入司法審查程序,協議將作為司法審查的重要證據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從你介紹的情況來看,你與某建筑公司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因此,你們之間已經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你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之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公司應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你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落實你的工傷待遇。而你所在的建筑公司不但沒有為你申請工傷認定,反而以不支付醫療費來要挾。因此,該協議不是你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在公司的脅迫下所簽訂的,你可以依法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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