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多次遭遇工傷如何維權?
摘要:工傷保險待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高某自1989年起到諸城市某公司工作。2001年8月3日,高某在工作中因燙傷被認定為工傷,并確認傷殘程度為8級;2008年3月4日,高某工作時不慎造成肋骨骨折,被認定為工傷,傷情為7級傷殘;2009年2月26日,高某在工作中不慎擠傷左手食指,被認定為工傷,傷情為10級傷殘。今年 7月,高某將該公司訴至諸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7級、8級和10級三個傷殘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對于職工在同一單位多次發生工傷的情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文件都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所以,應該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及工傷保險待遇中“三金”的性質,同時借鑒其他地區的做法來確定,如,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于職工多次發生工傷享受待遇問題的通知》。因此,對于同一單位多次發生工傷的職工,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傷殘等級,可分別享受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時,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最高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因此,仲裁委最終裁決:該公司按照7級傷殘標準向高某支付相關工傷待遇。
相關法律知識:
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以下項目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后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11)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2)勞動能力鑒定費。
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1)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2)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4)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5)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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