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工工作受傷能享受工傷待遇
在實際生活中,某些員工為了能夠多一些經濟收入,難免會在工作之余偷偷做一些兼職,如果該員工在做兼職的過程中發生了受傷情況,該職工是否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呢?在下文為大家介紹。
就兼職人員的工傷賠償應當向誰主張的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也已明確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如果您兼職的用人單位沒有為您購買工傷保險,您只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行使權利:“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延伸補充:
工傷糾紛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1)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復議后,對行政復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可見,就有關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于兼職工工資受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律解答,綜上可知,兼職工可享受工傷待遇,但是,只能向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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