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軍人死亡撫恤金的相關政策規定
傷殘軍人是在服役期間,因戰或者因執行公務受傷致殘的一群最可愛的人,他們為國家奉獻了自己,他們退出現役后,往往都失去了繼續工作掙錢的能力,國家也沒有忘記他們,在他們活著的時候,國家給予他們生活撫恤金,當他們逝世時,國家還會給他們的親屬傷殘軍人死亡撫恤金,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傷殘軍人的認定以及死亡撫恤金的相關政策。
一,傷殘軍人認定
1.“因戰致殘”,是指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經醫療終結,符合評殘條件的,其具體范圍是:
(一)對敵作戰中負傷致殘的;
(二)臨戰前在戰區執行潛伏、偵察(包括巡邏、執行后勤保障)等任務,遭敵人武器傷或其他意外傷致殘的;
(三)平時在邊境線執行潛伏、偵察、巡邏、后勤保障等任務,遭敵人武器傷或誤傷致殘的;
(四)對敵斗爭中被俘不屈負傷致殘的。
2. “因公致殘”是指在執行公務中致殘,經醫療終結,符合評殘條件的,其具體范圍是:
(一)在從事軍事訓練、施工、生產等任務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責任和無法抗拒的意外傷致殘的;
(二)在執行任務中被犯罪分子致殘的;
(三)在維護社會治安,搶救保護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被犯罪分子致傷或遭意外傷致殘的;
(四)因患職業病致殘的;
(五)因醫療事故致殘的,也按因公致殘對待。本條所稱的“因病致殘”,是指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經醫療基本終結,符合二等乙級以上病殘條件的。
二,傷殘軍人死亡撫恤金的有關政策規定
(1)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后,停發傷殘撫恤(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注銷證件,留作紀念。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2)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3)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和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特殊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恤。
(4)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另增發半年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其撫恤按本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予以辦理 。
綜上所述,傷殘軍人的認定有因戰致殘和因公致殘兩大類,無論哪一種,傷殘軍人都是在為國奉獻的時候受傷導致殘疾的;對于傷殘軍人死亡撫恤金,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細致體貼的政策以示對他們對國奉獻的尊重以及對其親屬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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