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買社保能否仲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不僅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是一些公司卻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那么公司未買社保可以仲裁嗎?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未買社保可以仲裁嗎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社會保險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一種,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而且,在實務中,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較多,在東莞,社會保險爭議往往被認為是社保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事項而將其排除在勞動爭議范圍之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七條規定,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但并沒有明確沒有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按勞動爭議處理,只將第三種情形予以了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雖然規定了“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隱約可見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原用人單位追索社保金等待遇,但似乎僅限于整個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以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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