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權需要注意的七大時效
現實中,一些勞動者之所以明明有理有據,卻遭遇維權失敗,有時是因為超過維權期限,以至于“過期作廢”。那么,就勞動者的維權期限有哪些規定呢?這些規定散見于《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七大方面:
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時限。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該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除了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外,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侵權行為超過2年的,沒有人舉報,也沒有再犯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不再查處。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限。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4)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時限。
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限。
如果勞動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算起。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
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
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2)用人單位未按期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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