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有什么區別
2017-01-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爭議案件,終結仲裁程序的活動。仲裁中的調解,即在仲裁程序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仲裁庭的自行決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爭議案件的活動及方式。
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兩者主要區別為:
一、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行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參與;而調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
二、程序不一樣:仲裁庭不可以主動要求當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決前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三、結果不一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而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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