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能申請重新裁決嗎?
2016-12-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對追索勞動報酬不超過當地月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所作出的裁決應屬終極裁決,自仲裁部門作出之日起便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爭議當事人對仲裁部門裁決結果不滿,也不能申請重新裁決,只能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法》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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