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的注意事項
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者若需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相關義務,則必須先行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起仲裁。越秀法院鄒法官表示,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為大前提。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時,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等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為勞務關系,此時若需用人單位支付報酬可直接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即可。
其次,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勞動者有新訴求的應重新在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例如,勞動者此前不服仲裁委對其加班工資,以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額外一倍工資訴求進行處理的仲裁裁決書,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后,又認為用人單位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應重新就經濟補償金的訴求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并另立案件進行處理。
最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與原訴求具有不可分性的新訴求可在原案件中一并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例如,勞動者在仲裁階段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在起訴至法院后,認為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而要求支付賠償金時,勞動者的上述請求均是基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這一法律事實而提出。如果不對賠償金的請求進行處理,將導致勞動者再無法就賠償金另行提出勞動仲裁。因此賠償金的訴求與原經濟補償金訴求具有不可分性,可以在法院直接一并審理。但是,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對于不可分性如何把握仍存在相當爭議,如何區別應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勞動仲裁知識排行榜
- 01勞動仲裁管轄地如何選擇
- 02 勞動仲裁申請書格式和注意
- 03 如何避免勞動仲裁的風險
- 04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有多長?
- 05勞動仲裁怎么申請
- 06勞動報酬仲裁時效是多久
- 07勞動仲裁受理時間有多長
- 08勞動仲裁能否缺席判決
- 09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
- 10什么是仲裁時效中斷及中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