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有何區別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而這兩者之間有何區別?勞動監察受理案件的時效是兩年,而勞動仲裁是一年,勞動監察處理案件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而勞動仲裁既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也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等。
一、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受理范圍
勞動監察室指勞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受理對違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違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在兩年內的勞動糾紛屬于勞動監察受理范圍:
(一)用人單位制訂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出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當事人指導自己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裁決時效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下列勞動爭議的均屬于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區別
1、勞動監察的產生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決定的;勞動仲裁是適用調解,仲裁是有勞動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決定的。
2、勞動監察處理案件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勞動仲裁既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也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并可以依據勞動合同中的有效條款、企業勞動規則等進行調解和裁決。
3、勞動監察體現的是強制原則;勞動仲裁的程序集中體現了自愿的原則。
4、勞動監察追究民事責任外,還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勞動仲裁追究法律責任,一般限于民事責任(經濟責任)。
5、勞動監察不僅要求當事人舉證,而且可以主動收集證據;勞動仲裁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動收集證據。
6、勞動監察受理案件的時效是兩年;勞動仲裁受理案件的時限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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