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訴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11-10-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簡介】
原告:姚某某
被告:某公司
原告于2007年6月進入被告處工作,雙方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為人民幣1,800元,另有補貼。2007年11月起,原告自行離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曾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被告至今未為原告辦理退工手續(xù),致使原告無法至其他單位正常就業(yè),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為原告辦妥退工手續(xù)。
【裁判】
法院認定原告在被告處實際工作至2007年11月。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由于原告自行離職已解除,現(xiàn)原告另覓就業(yè)途徑要求被告為其辦理退工手續(xù),該請求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一款、《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為原告姚某某辦理勞動關系于2007年11月25日終結的退工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被告某公司負擔。
【法律提示】
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為勞動者辦理退工手續(xù)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法律界提示,用人單位應及時為離職員工辦理退工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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