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過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的情況有哪些
所謂的仲裁前置程序,說的就是勞動爭議必須要先經過仲裁的意思,這是一般的勞動爭議的一個必經階段,當然,在這種勞動爭議案件中,也是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的。那么不經過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情況有哪些?仲裁前置有哪些注意事項?下面,就讓勞動法律網小編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不經過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情況有哪些?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用人單位原因導致無法享受社保待遇要求賠償損失糾紛
3、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勞動者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4、企業合并、分立、上市等改制引發爭議
5、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加付賠償金義務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法院受理其他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對增加的訴訟請求,屬于直接起訴。
二、仲裁前置有哪些注意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為大前提。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時,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等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為勞務關系,此時若需用人單位支付報酬可直接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即可。
2、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勞動者有新訴求的應重新在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例如,勞動者此前不服仲裁委對其加班工資,以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額外一倍工資訴求進行處理的仲裁裁決書,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后,又認為用人單位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應重新就經濟補償金的訴求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并另立案件進行處理。
3、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與原訴求具有不可分性的新訴求可在原案件中一并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雖然仲裁前置對于勞動爭議來說是一個必經階段,但是現實生活中,不經過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的相關案件也是存在的,上述我們列舉了七種不需要經過仲裁前置就可以直接進入訴訟階段的情況,涉及到相關案件辦理的朋友可以作為參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勞動法律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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