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調解的步驟有哪些?
勞動關系是最普遍的社會關系。那么當個人需求大于公司需求的時候或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勞動爭議就會隨之產生。有問題就要想辦法解決,出現勞動爭議是可以進行調解的,那么究竟可以通過何種方式調解呢?
一、勞動爭議種類
(一)勞動合同爭議
1、勞動合同變更、終止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事實勞動關系爭議
4、勞動報酬糾紛
5、工作時間糾紛
6、安全責任糾紛
7、經濟補償糾紛
(二)勞動保險糾紛
1、養老保險糾紛
2、醫療保險糾紛
3、失業保險糾紛
4、生育保險糾紛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
二、調解步驟
(1)調解申請
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并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后,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范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
案件受理后,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
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并制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后,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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