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又包括哪幾個階段?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那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又包括哪幾個階段?
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仲裁實踐經驗,仲裁調解大致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1、開始階段。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應在查明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無論是仲裁委員會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或當事人主動提出調解,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才能進行調解,否則,仲裁委員會不能強行調解。在開始階段,仲裁委員會應做好下述準備工作:
(1)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摸準爭議焦點,分析和研究當事人的心理狀況。根據調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況,可擬定調解預案。
(2)根據案件需要和方便當事人的原則,選擇調解地、確定調解時間。調解地點,可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也可以當事人單位。
(3) 將調解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組織和個人。有關組織和個人帶有選擇性,一般包括企業(yè)主管部門,企業(yè)勞資部門、工會組織,以及當事人的親友,以便讓他們協(xié)助進行調解。
2、進行階段。在上述工作準備就緒后,即可進行調解。調解既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宣講國家的勞動法規(guī)和政策。
(2)向當事人說明調解的好處和意義,進行疏導工作。
(3)提供適用法規(guī),明確各方應負的責任或承擔的義務。
(4)提出本案的調解意見,以供當事人參考或選擇。
(5)組織雙方當事人就調解意見進行協(xié)商。在協(xié)商中,允許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允許當事人就有關問題開展辯論。
(6)宣布調解結果: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
3、結束階段。調解結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雖然達成協(xié)議,但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著調解結束,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以裁決的方式結案 。二是當事人經過民主協(xié)商,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對經過協(xié)商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由主持調解的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署名或蓋章。從而完全結束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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