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用人單位可以不到場嗎
勞動調解是對勞動糾紛和平解決的一種方式,當然是需要雙方都到場的,那么要的單位不派人去可以嗎?勞動調解用人單位可以不到場嗎?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調解用人單位需要派代表或者是委托人到場。
勞動爭議調解的機構
勞動爭議的調解是在企業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把爭議解決在企業內部的一種活動。具體分析勞動爭議調解,可以將其劃分為三類:
其一,由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進行的調解;
其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的調解;
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的調解。
三者之間的區別首先是主持調解的單位不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由在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調解小組負責進行,調解組織由本單位的職工代表、企業(單位)代表以及本單位的工會代表三方人員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則由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實行仲裁管轄,受理本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由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經濟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具體由勞動仲裁庭負責調解。
人民法院主持的勞動爭議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進行,代表國家對勞動案件予以調解。
勞動爭議仲裁在對勞動爭議實現仲裁之前,先進行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時則進行仲裁。人民法院在對勞動案件作出判決之前,亦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則進行宣判。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程序
一、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二、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開展調解。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四、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五、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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