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訴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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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書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北京某起復機具有限公司業(yè)務員,住北京市朝陽區(qū)金盞鄉(xiāng)小店村166號。
被告:北京某起復機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qū)張家灣鎮(zhèn)施園村
法定代表人:某職務:廠長
訴訟請求:
1、支付2003年12月9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拖欠的提成工資125016.3元及2010年1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說明及明細附后);
2、被告支付2006年5月22日承諾的36000元信息費及2010年1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3年10月,北京某起復機具有限公司(以下稱某廠)某廠長向原告口頭承諾,原告為某廠銷售業(yè)務員,月薪800元,并支付銷售額的15%作為提成工資,但2003年12月9日,某廠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只給付銷售額的10%作為原告的工資,直至2008年4月4日到期。2009年3月12日和2009年5月19日分別補簽2008年4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某廠支付原告的工資由以下部分構成:1、銷售額的10%提成;2、1年內(nèi)銷售額共超過50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原提成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3、銷售價格超出出廠價格的,超出部分原告提成比例為50%。
但自2004年領取提成工資開始,某廠一直從銷售額中扣除17%的稅款、差旅費、飯費、回扣等費用之后才給原告10%的提成款,2008年至2009年某廠對1年內(nèi)銷售額共超過50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原提成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和超出出廠價格部分原告提50%的部分都沒給原告兌現(xiàn),自進入某廠至合同解除也未給原告辦理社會保險。原告與某廠廠長因此多次協(xié)商,希望某廠補發(fā)幾年來的提成工資、辦理保險未果。鑒于某廠的違法行為,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與某廠終止了勞動合同,并協(xié)商補償拖欠工資事宜,但某廠以種種無理借口拒絕原告的請求。
原告于2010年12月26日向通州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通州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仲裁裁決,認為原告與被告并非勞動關系,現(xiàn)原告向貴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12月9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拖欠原告的提成工資、信息費及合同解除之日至判決生效之日前述款項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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