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女”狀告老東家拖欠薪酬一審勝訴
2007年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超女易慧(女,土家族,廣州星海音樂學院學生)訴北京歡唱網格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演藝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北京歡唱網格互動科技有限公司給付易慧演藝報酬52500元,并支付生活補貼5000元。原告易慧訴稱,原告于2006年1月與北京歡唱網格互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歡唱公司)簽訂《演藝委托合同》后,歡唱公司作為其授權的唯一代表,有權代理其承接各種演出等活動,演藝收入在第1年雙方各占50%,且第1年里,歡唱公司每月應支付其稅后生活補貼2500元。但歡唱公司未與其結算2006年5月6月的演藝報酬,欠付其2006年4月的演藝報酬7500元,且未支付2006年9月、10月的生活補貼5000元。故起訴要求歡唱公司支付欠付的演藝報酬60000元及生活補貼500元。被告歡唱公司辯稱,由于公司為易慧指派的經理人現不知去向,無法確認易慧所主張參演的演出活動是否為該公司安排,也無法確認易慧應得的演藝報酬,因此不同意其支付演藝報酬的訴訟訴請求。但認可欠付易慧兩個月的生活補貼5000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歡唱公司依雙方簽訂的《演藝委托合同》是易慧對外承接各種演出、參加宣傳等活動的唯一代表,并由其指派經理人具體負責為易承接各種活動。歡唱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包括安排演出、支付報酬,并應加強對結理人、演藝人員的管理,以保證合同的順利進行。現由于易慧的經理人不知下落,致使本案事實無法完全查明的責任應由負有管理責任的歡唱公司承擔。根據易慧提供的歡唱公司員工通過電子郵件發出的演出期表、演出報道、出庭的證人證言等證據,形成證據鏈,可以證明易慧所主張的演出系由歡唱公司安排,歡唱公司即應支付報酬。對于具體報酬數額,因歡唱公司未能提供易慧演出報酬情況的證據,故以易慧所主張確定金額。易慧主張的2006年4月欠付的演藝報酬,因屬于雙方已進行過結算,且易慧未在約定的異議期內提出書面異議,故視為易慧已認可結算的金額,故對此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生活補貼一節,歡唱公司認可,法院支持。對于易慧的利息主張,由于雙方未有約定也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決北京歡唱網格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易慧2006年5月、6月演藝報酬共計人民幣52500元及2006年9月、10月生活補貼稅后共計人民幣5000元,駁回了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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