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之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我國法律對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未簽訂書面合同導致的法律后果的明確規定。
實踐中,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會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而很多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的主張,辯稱“不認識勞動者”,否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哪么,勞動者就需要提出證據,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筆者(張春輝律師,電話159 1111 7909)依據相關規定,結合自己的經驗,就可以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總結如下,供準備維權或者正在維權的勞動者參考:
1、工資支付憑證,比如帶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的工資條,單位發工資的銀行轉賬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2、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比如社保中心開具的相關社保證明;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5、考勤記錄,加班申請單等;6、用人單位開具的“介紹信”,以單位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各類合同; 7、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的“暫住證”、“工作居住證”等;8、兩個以上同事的證人證言。9、單位收取“押金”等費用的單據。10、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錄音資料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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