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勞動訴訟中的法律事實
我國法律一向秉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但殊不知這里所說的事實其實并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常常提到的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事實。而所謂法律事實,是指能夠被證據所證明的事實。這里面包括兩層含義,首先所提供的證據要被法庭采信,其次主張的事實要被該證據所證明。
案例:某著名企業的一名員工因不滿工作安排,肆意沖擊企業領導的辦公室,暴力攻擊人力資源經理等管理人員,雖經多次批評教育仍有恃無恐、肆無忌憚。企業遂依規章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解除了與其的勞動關系。沒想到,該員工隨即以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提請仲裁,仲裁失敗后又轉而起訴到法院。在法庭上企業雖然提供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卻都因證人系企業員工,被法院以證人及其證言與企業具有利害關系為由而不與采信。最終企業無奈地敗訴了。我們發現在現實生活中原本清楚明白的事情,到了法庭上不一定就能說清楚;即使說清楚了,也不一定會得到法庭的支持。那么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甚至有證有據的事實,為什么上了法庭反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呢?
這是因為我國法律一向秉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而這里所說的事實是法律事實而非客觀事實。雖然正常情況下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應該是一致的。但實踐中,也常常出現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不一致的情況。這種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相互背離現象,在民事訴訟中屢見不鮮,也常常在勞動仲裁與訴訟過程中出現,進而對最終的結果起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充分有效地運用證據,將客觀事實證明為能夠被法庭采信的法律事實就顯得致關重要了。難怪經驗豐富的律師告訴我們:“打官司實際是在打證據!” 哪一方能夠提供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明相關事實的存在,哪一方就可以掌握仲裁與訴訟過程中的主動權,進而取得最終的勝訴;相反,即使大家心知肚明客觀事實的確存在,但就是無法用有關證據予以證明也是與事無補,不僅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甚至可能不得不最終面對敗訴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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