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限是判斷用人單位能否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由于我國醫療期限規定得較為復雜,很多人并不清楚醫療期限的長短以及如何計算,所以現實中有不少企業在職工患病時,不考慮職工醫療期限就任意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經常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醫療期間具體規定,勞動部1995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勞部發[1994]479號)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規定,醫療期限的計算與職工參加工作年限以及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兩個因素有關,確定醫療期限應同時參照這兩個因素。具體來說,當事人查看下列表格確定具體的醫療期限:
實際工作年限
(Y年)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年)
可享受的醫療期限
應在多長時間內累積計算醫療期限
Y<10年
X<5年
3個月
6個月內
X>5年
6個月
12個月內
Y>10年
X<5年
6個月
12個月內
5年
9個月
15個月內
10年
12個月
18個月內
15年
18個月
24個月內
X>20年
24個月
30個月內
在計算醫療期限的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6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6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3、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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