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明確規定: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上一篇: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主體的確定
下一篇:法院可不予執行哪些仲裁裁決書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