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廠規可否作為法院審理的依據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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