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的領取標準是什么?可以領取多長時間?
失業險領取標準是什么?失業險的領取標準和所繳納的保險費用基數是否有關系?失業保險可以領取多長時間?接下來,我們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失業險領取標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制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并建立了相應的調整機制。直轄市一般統一為一個標準。省、自治區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幾個標準,各地區采用不同的標準。《條例》所說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的要求,各地區已逐步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一制度是對城鎮居民社會救濟制度的重大發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自行確定。并且隨著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截止到1999年9月底,全國已有668個城市,1638個縣政府所在鎮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確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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