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終止單位不證明員工可索失業保險損失
2015-10-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網友咨詢:3個月前,我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但公司假借各種理由,拒絕向我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并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導致我因找不到工作,雖已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兩年,卻一直無法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請問我能否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律師回復:《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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