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愿加班能否辭退
雖然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但同時也賦予了勞動者拒絕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單位安排加班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要求。那在勞動者不愿加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將其辭退呢?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不愿加班是否可以辭退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二、取保候審職工可以辭退嗎?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23號),關于用人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辭退處理的問題,可參照《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有關規定辦理。
即:“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后,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原則上勞動者可以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但針對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則就不能拒絕了。當然,現實中,要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愿加班為理由,而將其辭退的話,這樣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此時勞動者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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