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勞動者非公負傷未超醫療期限不得退回
2016-12-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被派遣勞動者非公負傷,在沒有超過醫療期限內,用人單位能夠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嗎?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還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對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問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了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參保地區、繳費標準和繳費主體。具體規定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此外,《暫行規定》明確,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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