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辭退哺乳期女職工嗎
女職工在生產完之后就會進入哺乳期,而這段期間女職工是很辛苦的,工作、子女需要兩者兼顧,就無法全心全意的撲倒工作上面。因此,有的單位就想將其辭退,那么根據法律的規定,單位可以辭退哺乳期女職工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可以辭退哺乳期女職工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系: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雇哺乳期女職工的。
二、哺乳期女職工被辭退能否獲得補償
哺乳期是女職工哺育嬰兒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為一年。根據《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無權解除合同,如果合同還在履行期內,就算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也要等哺乳期期滿后才可以。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女方無過錯,醫院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醫院應根據其在醫院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因此應該發給女方六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的,屬于特殊時期,為了保障廣大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規定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原則上是不能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的。但凡是總有例外的情況,若女職工自己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的話,則單位還是可以依法將其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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