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嚴重違紀員工
2016-11-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摘要: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中有一種情形叫做過錯性辭退,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下面看具體的案例分析。
李某系蒙陰縣某公司業務主管,雙方于2012年1月1日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9月公司搬遷裝修時,李某利用職務之便,選自己朋友的一個小裝修公司進行裝修。該裝修公司裝修時一再拖延工期,且許多裝修材料系假冒偽劣,結果給公司造成了10余萬元的損失。公司依據單位規章制度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李某不服,向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第39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該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因工作人員的原因,給單位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5萬元以上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此規章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在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也沒有認為不適當。因此,公司依此解除李某的勞動合同,事實清楚,依據正確。仲裁委遂裁決對李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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