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員工也受《勞動法》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問:我是一家私企的業務主管。最近,由于和企業產生了一些矛盾,于是老板就叫人事部逼我走人。后見我一直不主動辭職,于是公司又宣布裁員,但全公司30多人就裁我一個。當我找老板進行交涉時,他竟說,私企裁員老板說了算,叫誰走就是誰走,勞動法管不著!請問我該怎么辦?
答:任何企業都得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同時法律明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所以那種以為只要是私營企業,就可以不顧法律規定,任意變崗或解約,是極其錯誤的,更是一種無知的表現。
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情形,而不是企業可以隨口編造的。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若你們公司不顧這些法律規定而一意孤行,即以所謂的“裁員”而將你解雇,你可立即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是要求恢復勞動關系,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雇的二倍賠償金?你可以自由選擇。 從你介紹的情況來看,我想你的老板解是假借“裁員”的名義來掩飾非法解雇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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