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該獲多少補償金?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李先生2000年3月應聘到北京市某公司工作。2001年9月19日,李先生與部門經理因為加班的事情發生了爭吵。當天,公司總經理口頭通知李先生被解聘了。此后,李先生沒有再到公司上班。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九月份19天的工資和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被公司拒絕。無奈之下,李先生決定尋求法律的幫助。
李先生9月份在公司工作了19天,根據《勞動法》第3條的規定,李先生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另外,根據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完全合法。
來源:勞動仲裁訴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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