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辭退有補償
當我們去一家公司上班是,用人單位都需要和我們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那么,合同到期辭退有補償嗎?下面就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一、合同到期辭退有補償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
二、不續簽的經濟補償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
1、親自履行原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必須堅持當事人親自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是通常所稱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1)在能夠履行的前提下應當實際履行而不能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2)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而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
(3)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
(4)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而不能加以改變或者增加對方的成本。
3、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合同到期辭退有補償的相關內容,綜上,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時辭退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損失賠償。賠償金額一般按照勞動者在所在公司企業工作的年限,支付與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補償金額。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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