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延長與晚育假不沖突
2011-12-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產假延長為與國際接軌,晚育假并未取消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參照國際勞動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難產的,增加難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此次條例修訂還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
公眾擔憂:由于該條例未涉及對晚育產假的規定,多數網友質疑是否意味著取消晚育假期,“新條例產假增加力度有限,對于晚育女職工而言反而是縮減了假期。”有不少人這樣認為。
【權威解讀】中華全國總工會女職工部部長丁大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全國總工會起草修訂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是從女職工勞動保護角度出發,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標準,決定將產假增加至14周。“對于晚育假期的規定并不屬于勞動保護條例制定的范疇,應該由計劃生育部門作出具體規定”丁大建介紹道,“在《意見稿》中不涉及晚育產假規定并不意味著取消。”
丁大建說,此次產假延長意在與國際標準接軌,在14周的產假基礎上,計劃生育等相關部門以及各個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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