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履行義務,員工索賠被駁回
2011-10-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周晨(化名)系某醫(yī)藥有限公司的員工,與公司簽訂了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07年6月5日,被訴人某醫(yī)藥有限公司向申訴人周晨出具了內容為“周晨,原我公司員工,1999年5月15日入職我公司,于2007年5月27日離職,已結清人事與財務手續(xù)。自離職之日起,我公司與該員工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離職證明》。某醫(yī)藥有限公司將周晨的工資支付至合同期滿。周晨將某醫(yī)藥公司訴至西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近4萬元。
【案例評析】對于申訴人周晨要求某醫(yī)藥有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周晨的勞動合同雖在履行期內解除,但公司已經將其工資支付到合同期滿,已提前履行了勞動合同期限內所應負的義務,且申訴人周晨未能提供勞動合同解除后給其造成實質性損害的相關證據(jù),因此,仲裁委對周晨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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