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姚某與某制衣廠訂立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工廠實行計件工資制,同時也執行法定標準工時工作制,工廠按職工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的產品數量來計發工資。合同還約定,制作每件上衣發8元工資,制作每件褲子發4元工資。按此計算,姚某每月工資超過1200元。當姚某懷孕7個月的侍侯,工廠辦公室主任告訴姚某,在姚某生育期間工廠將不支付工資,因姚某從未交過生育保險費,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產假期滿后如果能提供正常勞動工廠仍實行計件工資制。姚某該怎么辦?
姚某所在工廠的作法是錯誤的,姚某不必擔心自己未繳納生育保險費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應按照1998年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1988年勞動部發布的《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執行,在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期間,企業照發其原工資。
該制衣廠與姚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由于姚某完成產品數量在單位時間可能不穩定,所以工廠應當以一般的勞動定額為依據來計發你產假期間的工資。1994年12月14日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女職工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最高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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