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仲裁時效討不回加班工資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馮某手中掌握了工廠讓其超時加班的有力證據,可是因為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已過法定時效,法院對此不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告誡打工者,提請勞動仲裁請求一定要及時。
據了解,29歲的馮某在1992年10月進入寶安西鄉一家電子廠工作,于2001年12月辭職離廠。今年4月,馮某以廠方超時加班、克扣加班費為由,向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要求判令廠方支付其經濟補償金15570元人民幣,并同時支付其2001年3月~9月的加班工資13494元。
今年4月26日,勞動仲裁庭作出裁定,鑒于馮未提供充分證據,且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已超仲裁時效,駁回馮某的全部請求。
馮某于2002年5月14日以同樣訴訟請求將廠方告上法庭,由于庭上馮提供的該廠一份“刷卡記錄”表明廠方的確存在嚴重的讓其超時加班的事實,法院支持馮因不服廠方長期安排其超時加班而離職,判決廠方賠付馮某經濟補償金15570元,但由于加班工資請求一項已過法定時效,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律點評 時效就是權利
各種程序法都對“時效”問題有明確的規定,錯過時效意味著失去勝訴權。這是因為,一項爭議如果長時間不裁決,證據就可能滅失,同時,與爭議有關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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